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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10万元货款,男子离婚转让房产逃避债务? 法院:离婚财产处置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本报记者陈江涛通讯员王琳尤加阳

    近日,一起涉及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在南安市人民法院得到了妥善处理。案件中,一名男子欠下10万元货款后,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转让给妻子,试图以此逃避债务。

    2024年,洪某向刘某购买货物,但10万元货款一直未支付。后来,双方虽然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但洪某并未按期履行,刘某因此将洪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洪某应支付刘某欠款及利息,但洪某仍不为所动。在强制执行期间,法院未发现洪某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来,刘某发现洪某在法院判决之前,通过离婚协议将名下的房产转让给了妻子陈某。刘某认为,洪某此举有借离婚逃避债务的嫌疑,故提起撤销之诉。

    对此,陈某辩称,她与洪某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是真实的。洪某将房产分割给她是用于抵扣孩子的抚养费,她并非无偿获得该房产,因此不应返还给洪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洪某、陈某于2024年3月向婚姻登记处递交离婚申请并达成离婚协议,2024年5月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洪某负担抚养费;双方婚后房产归陈某所有,以房产析分款与抚养费进行抵扣,洪某无需再另行支付陈某抚养费,陈某无需向洪某支付房产析分款。

    法院认为,根据此前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刘某对洪某享有货款10万元及利息的合法债权。虽然,洪某将案涉房屋分割转移至陈某名下的行为发生在民事判决作出之前,但是该行为发生在刘某起诉洪某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期间,且洪某欠刘某货款是洪某离婚前已经确定的事实。由于洪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离婚时对刘某的对外债务应当知悉。此外,洪某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是其本应负担的法定义务,但抚养费并无在离婚时一次性付清的要求。陈某主张以房屋分割款抵扣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且房产价值较大。洪某和陈某在刘某起诉期间以无实际对价的方式处分房产,导致刘某的债权无法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此,法院对刘某诉请撤销洪某将案涉房产转让给陈某的行为成立,予以支持,故陈某应将案涉房屋返还并恢复登记至洪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