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江涛通讯员王琳黄新雅)宠物狗被拴在公共空间,8岁男孩故意挑逗致伤,谁之过?近日,南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事发当天傍晚,饲主李先生前往物业领取物品,想到物业中心里的人较多,他便把系有牵引绳的宠物狗拴在小区绿化带的一棵小树下。没多久,李先生听到同小区的一位阿姨称,有个小孩被狗咬伤。之后,他火急火燎地返回树下,并在小区志愿者的帮忙下找到受伤小男孩,最后确认是自己饲养的狗将其咬伤。
“我已经把狗拴在树下了,还拴得很紧,而且它平时很乖,怎么会故意伤人呢?”向受伤男孩一家表示关心后,李先生称,他已经做足安全防范措施。随后,一行人共同前往物业中心查看监控,发现是该男孩自己靠近宠物狗并逗弄,才导致受伤。
受伤后,男孩到南安市中医院先后注射狂犬疫苗5次。
“孩子到了晚上就一直做噩梦,以至无法上学。”男孩父母表示,是李先生对自己饲养的狗看管不严,才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损,且耽误了孩子学习、大人上班。于是,男孩父母诉求南安法院判令饲主支付医疗费(疫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李先生称,他将宠物狗拴在绿化带的小树下,闻讯后第一时间内寻找被狗咬伤的男孩,态度积极,且男孩被狗咬伤是因为其故意挑逗狗,狗受到刺激后才伤人,过错方应是男孩。
“我不是在遛狗,也不是没牵绳,更没有放任狗乱跑,父母如果看好孩子,孩子也不会受伤。”李先生认为,受伤男孩才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放任孩子随意走动,是造成孩子故意逗狗而被狗咬伤的主要原因,故两位监护人应负完全责任。
南安法院审理认为,该男孩被李先生的狗咬伤是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案中,监控视频可以证明男孩系故意逗狗导致受伤,医院收费票据及门诊清单可以确认医疗费用,受伤就医必然产生交通费用。最终,因该男孩系故意逗狗造成自身受到损害,但因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存在监护失责,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法院判决李先生承担大部分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