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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向已故人员汇款6万元,还能追回吗?

    ■本报记者陈江涛通讯员林应才

    自己“闹乌龙”,将6万元失误转入他人名下银行账户,巧的是,收款账户所有人已去世,收款账户所有人家人算不当得利吗?汇款人还能否要回所汇款项?近日,南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转账记录有两人同名同姓

    今年2月29日21时28分,朱某点开网银,向李某银行账号转账6万元。转账成功后,朱某核对了一下转账信息,发现在自己网银记录里,有两名“李某”,而且两人同名同姓,自己转账的此李某非彼李某。

    “李总,不好意思!我转错了一笔账给您!能不能麻烦您退下给我,我好好感谢一下您!”朱某随即发了一条短信进行提醒。半小时后,见对方没有动静,朱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查,李某于2021年6月5日身亡,其户籍于2023年8月25日注销。

    今年7月2日,朱某以其错误转账给李某6万元,李某已身亡,其家人对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南安法院,请求判令其家人返还不当得利款6万元。

    审理中,根据朱某的保全申请,南安法院依法裁定冻结李某账户存款6万元。

    鉴于李某死亡时间发生在案涉款项转账之前,且李某相关继承人亦未实际对案涉账户款项进行支取、控制,审理中,朱某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李某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万元归朱某所有,并请求判令银行协助将上述款项进行返回。

    实为所有权确认纠纷

    南安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因操作失误,误将原本要转账给别人的6万元款项,转账至李某银行账户上,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李某已于2021年6月5日身亡,在案涉款项转账时,其已不具备民事主体身份,不能作为不当得利的得利人。

    此外,案涉款项系在李某去世2年多之后由朱某错误转入,而非李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不能认定为遗产,其继承人不能予以继承。

    在本案审理中,法院裁定冻结李某案涉银行账户后,根据银行财产控制反馈情况,该账户实控金额为6万元,案涉款项仍然在李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其继承人并未实际支取,故其继承人亦不属于该款项的得利人,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虽货币属于种类物,但案涉款项系朱某操作错误而支付,收款账户所有人李某已先于款项转入前去世,转账行为发生时该银行账户为无主账户,且款项转入后并未被他人支取,该款项具备特定性,因无返还义务人,朱某有权要求对款项的权属进行确认。结合朱某的诉请,本案案由应为所有权确认纠纷。

    综上,朱某请求确认该6万元款项归其所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作为案涉收款账户的开户行,朱某请求判令该银行协助将案涉款项进行返还,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案涉款项转入李某银行账户系朱某个人过错造成,现其请求判令李某继承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险费等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